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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把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当“车” 涉及事故屡有发生
发表时间:【2015-12-04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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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至今,乌鲁木齐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市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处理20余起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。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,不少电动车驾驶人并不认为电动车是机动车,觉得责任应在机动车驾驶人一方,为此,民警结合一些案例,向市民进行答疑解惑。

  11月15日,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,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明确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制度,临时期限为5年。经摸底,全疆电动自行车95%以上超标,需要登记注册、办牌办证业务,车主需在登记后,办理牌照,并考取准驾车型的驾照后才可上路行驶。这类超标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也一律参照机动车事故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涉及电动车事故屡有发生

  11月13日发生的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事故。

  11月13日12时30分,乌市北站西路与北站三路路口中间发生一起轿车与电动车相撞事故。记者跟随新市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看到,路口中间停着一辆灰色轿车,一辆电动车倒在轿车旁边。据了解,电动车一方是名已怀孕5个月的孕妇,已被同伴送往医院。

  小轿车驾驶人李某告诉记者,事发时他由北三路大型专业停车场驶来打算直行,绿灯亮起正常行驶的过程中,这辆电动车横穿逆行过来,他虽然紧急刹车,但还是发生了轻微剐蹭,驾车女子倒地后他发现是名孕妇,吓了一跳。

 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,出事故的电动车是否达到机动车标准、是否存在逆行的违法行为,还有待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。

9日11时30分,乌昌辅道与西环北路南一巷路口发生一起事故,由于前方有车辆停车,一辆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车打算从对向车道超车,此时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一辆黑色轿车因刹车不及迎面撞上电动车。

  骑电动车的是一名不到16岁的少年,当交警告知其监控视频表明事发时他占用了对向车道,同时涉嫌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时,少年则辩解说,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,不是机动车,想咋走就咋走。

  11月6日17时50分,喀什东路粮校路段发生一起事故,因肉某无照驾驶无牌电动车掉头时未避让直行轿车,事故导致肉某鼻骨骨折,但他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  记者了解到,在民警处理的涉及电动车事故中,最终定责时,有的为机动车全责,有的则定为同等责任,也有电动车方承担全责的。

 超标电动车也算机动车

  发生事故后,一些电动车驾驶人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,而且自认为事故责任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。就此问题,新市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方卫东进行了解答。

根据2012年1月1日,《乌鲁木齐市区道路禁止摩托车、电动车、人力车等通行的通告》规定,乌市禁止摩托车(包括两轮摩托车、正三轮摩托车、侧三轮摩托车)、电动车在中心城区以下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:燕儿窝路—燕北立交以北;迎宾路—友朋街—天津北路—喀什东路—米东南路—红光山路以南;七道湾路—沿河路—水磨沟路—东泉路—东大梁东街—博格达路—红雁路以西;雅山南路—雅山北路—西外环以东的道路围合区域(含上述道路)。同时禁止人力车、助力车(残疾人代步车除外)及其他擅自改装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通行。

“很多电动车其实都属于超标电动车。”方卫东告诉记者,“满足重量在40公斤以下,速度在20公里/小时以下、有脚蹬装置三个标准的电动车才属于非机动车。”

  超标电动自行车需登记、领取牌照后才可上路行驶,驾驶人必须办理相应的准驾车型的驾驶证,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要经过交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,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,另外还需购买强制保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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